帮忙分析一下这个案例,最好能给出法律依据及理由,谢谢

2025-05-16 0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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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房屋为王军婚前财产,离婚后归王军所有;1万元遗产和字画为婚后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应予以分割;王军的稿酬属于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可以折价;结婚纪念日购买的钻戒属于个人的首饰衣物,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归李萍所有。
(2)子女的抚养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予以判决。无论是协商还是判决,不承担监护的一方应该承担一部分抚养费,并且有探视的权利。

回答(2):

这个接近婚姻家庭法自考题了。。。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及司法解释3
1财产处理:
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所以属于王军。

2 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继承所得,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属于王军。
3 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继承所得,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属于李萍。
4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人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属于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买的东西、且价值较大,需要分割,李萍拥有戒指,补偿王军25000.
5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 个人专用的东西、财物不属于共同财产,归王军

2孩子抚养
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由于孩子自小由王军家人抚养,根据利于未成年人发展原则,由王军继续抚养,李萍需要每月支付抚养费

回答(3):

举个房屋没买合同案例:夫妻存续期间有一套房屋,男方偷着给卖了,房产证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受人属于善意取得无过错,女方知道后把房管局及卖家一同告到法院,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撤销,理由是夫妻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一方不得处置,房管局未经双方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有过错,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