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身体原因煤矿与职工签订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否有法律效应?

2025-05-14 08: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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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法律效应,明显违反劳动法要求,属于无效合同

回答(2):

缴纳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在内的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不随双方的意愿而免除。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否则就是违法的。缴纳工伤保险与劳动者身体是否健康没有任何关系,只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关。不缴纳工伤保险的约定违反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

回答(3):

进矿之前 做了体检, 你身体不符合矿方要求, 矿方已经婉拒,不知原由,你一定要进。还是你自己找关系。 进了,矿方自保签了这些协议。 这些协议,都是一个笑话,不是免责协议。 当事件发生 划分责任时, 这个协议作用是有的。 可以说能减少赔偿责任。找好一点的律师, 能推脱到40%。

回答(4):

我认为是不具有法律认可的,既然迎接你劳动关系,那么就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既定事实来对待。

回答(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均无权免除对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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