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中的业务问题就是现行增值税的操作流程。
1、a公司将设备卖给b公司,开 票金额为5万元,其中设备金额:50000÷(1+17%)=42735.04元,税额为:42735.04×17%=7264.96,价税合计:42735.04+7264.96=50000(开 票总金额);
2、b公司转手将设备以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c公司,开 票金额为60000元,其中卖价为:60000÷(1+17%)=51282.05元 税额为:51282.05×17%=8717.95元,价税合计:51282.05+8717.95=60000(总 开 票金额);
3、b公司应该交纳增值税:8717.95-7264.96=1452.99元;
4、b公司的利润:51282.05-42735.04=8547.01元,不是净利润10000元;
5、b公司接到a公司的50000的发 票,税额部分是b公司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部分42735.04是b公司的成本,允许b公司在计算利润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