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
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
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
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
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
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
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A公司给出合理证据证明他是票据所有人,经法院认定后公示催告,期间B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法院除权判决生效,银行支付后可以拒绝向B公司支付,行为合法。
B公司无法起诉,他应该找证据证明自己才是汇票的所有人要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再要求银行兑现。
并不是汇票在谁手里就能兑现,要是合法取得的。如果B公司是被骗的那就没银行什么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