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要让各投标人知道有多少投标人,有哪些单位。不要组织集体行动,例如招标会议要分别召开,这个关键在招标人身上。
2、采用暗标,即商务标和技术标都不显示投标人的名字,而用“一号法人”等名称。其代号只有一个人知道,这个人不参与招投标。
3、由于是暗标,要统一投标书的规格、字体甚至页眉页脚。
串标是供应商之间、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之间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由于其手段比较隐蔽,除非起内讧,否则不容易被发觉和掌握证据,且《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18号部长令并未明确其认定方法,因而,对其的认定已成为政府采购违法查处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有关专家建议,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首先,按有关规定认定。在[2003]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凡发现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下列3类行为的,均可认定为串标: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行为。
其次,通过看投标报价来认定。根据许多经验总结,在评标中,当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以下情形时,大约就可以认定为串标: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且没有合理解释的;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款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的;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的;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分项乱调的;几个投标人的技术标都雷同的。除此以外,还应通过检查供应商的财务资料和在资质审定过程中发现蛛丝马迹。
业内专家同时提醒,通过上述方法怀疑为串标后,有关机构和部门还须进一步调查、取证,履行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然后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个人看法,第一要培养一些正规投标人,引导他们去公平投标:第二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一切黑箱操作.第三提高投标保证金和退保时间,侧面打击围标串标.第四对于业主,招标代理和交易中心权利平衡,尽量做到过三关,最后到评委那关就有可能没那么多围标的了..
不同的老板串通一气的可能性不大,一般来说出现这种现象都是由于同一个老板以几个单位的名义投同一个标引起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在考察时要仔细,同时从侧面了解一下情况,一旦发现在资格预审时加以排除。
具体可以通过朋友了解,还有看他们的投标联系人的办公室电话号码,通过电信局的朋友查一下地址,如果相同,那就嫌疑很大了,还不能确定可以试探一下,即打一个甲的办公室号码去找乙。
只要不最低价中标就差不多了。都是最低价中标害的,不下浮中不到,下得多了又怕亏。只得每家投标人给几万让他们都报高点保证自己不下浮也最低。我们这都有专业串标的皮包公司了。注个公司挂靠几个证就到处投标,就赚串标费。几家大公司分好了地区,本地工程这里的我中那里的我中。黑着呢
可以申请中国社科院做为今年的重点课题研究,结题时间暂定N年,N=取消投标这一方法的年份。
这个根本没法去防止.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现在说白了,哪儿不"抬轿子"呢.泄标底的事情多得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