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胡某与周某是老邻居,两家感情甚好。2009年12月,胡某购买了一套住房,一家人喜迁新居,搬家时,周某全家过来帮忙,胡家倍感温暖。胡某家中有一台29寸彩电,已经使用了10年,图像、声音仍然很好,因为已经购买了40寸液晶彩电,考虑到周家经济条件不太好,至今还在使用21寸彩电,于是决定把旧彩电送给周家。2010年2月,周家人观看电视时,该台29寸彩电突然爆炸,周某被炸伤,部分家具毁坏。周某住进了医院后,高额的医疗费用使周家雪上加霜。周家人遂要求胡某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周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那么,胡某应当赔偿吗?
律师解答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指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承担担保义务,即赠与人向受赠人担保赠与财产本身及其所有权不存在未被告知的瑕疵。但是,在无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对有瑕疵的赠与财产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无论赠与合同是否附义务,出现以下情况,赠与人都应向受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并且故意不告知对方,造成受赠人损失的;第二,赠与人向受赠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赠与物却有瑕疵并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瑕疵均包括赠与财产的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
上述案例中,胡某在作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已明确告知周某及其家人,赠与的彩电已使用了10年,周某在接受赠与时对赠与财产的品质状况是知悉的。同时,该赠与合同并不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胡某没有故意隐瞒赠与财产的瑕疵,因此他不必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无需对周某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