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留抵挂账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6月申报情况说明:
1、确定4月申报表(5月申报)的留抵税额
2、5月申报表填写
上期留抵税额
本月数:0 本年累计: 4月申报表的期末留抵
实际抵扣税额
本月数:按表中公式计算
本年累计:按计算的本期可抵的挂账留抵额
本期可低的挂账留抵额,以下两小者确定
期初挂账留抵额
一般货物劳务应纳税额=(销项税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月)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应纳税额本月数
=本月销项税—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
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数:按申报表公式
本年累计:上期留抵累计—实际抵扣累计(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