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法官可以否决陪审团的裁决结果吗

2025-05-19 07: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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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美国,法官是有这种权力的——英语上可见the
judge set aside the verdict of the jury(JNOV).
但是法官这么做需要冒很大风险,同时具有相当多的限制(包括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用,哪些州的程序法规定可以等)。
因此这个问题,无论简单的回答是还是否,都是很危险的。常见的情况是,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后,败诉一方可以提出请求法官推翻陪审团裁决的动议(motion
to set aside the jury's
verdict);粗糙而言,法官推翻陪审团裁决的情况有:陪审团成员对案件存在明显的偏见;陪审团的裁决明显与证据相悖;陪审团的裁决基于纯粹的激情而作出等。

回答(2):

陪审团的职责就是做出最后的公正裁判,只要陪审员们的表决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最终裁决,应该说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美国各个州的陪审团人数、表决方式在不同案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重大案件一般是12名陪审员,一般案件最少也要有6名陪审员。在表决方式上,在一些州,判决必须全体陪审团才能成立;而另外一些州12人中,有11人同意就可定有罪或无罪,在6人中有5人意见一致就可以定有罪或无罪。但在所有的州,在死刑和无期徒刑案件中,必须全部陪审员一致同意方可确定有罪或无罪。
只要达到以上的要求,就可以将表决当作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