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新合同待遇降低(不止工资,其他待遇降低也算),不续签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指劳动者待遇)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肯定不合规的,已经触犯了劳动法,不得随意降低员工工资,申请仲裁举报。
到期拒签合同,没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