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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 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法律、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管理条例》等,对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的要求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