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要移送?

2025-05-07 18: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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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谢谢,但是仍感到费解,从字面或者从哪方面能得出“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并不是泛指所有的行为”的结论?绝大多数人或者普通人都会理解“非法经营行为”包括所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是吗?难道一般无照经营经营行为被排除在外?《追诉标准》并非法律,对行政机关也没有强制执行力,不是法更何来”司法解释“?要么取消此条,要么说个具体,不是么?文件、规定玩起了躲猫猫?

回答(2):

这个追诉标准是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解释。 刑法225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按照法律解释原则,第(三)项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应该是和前两项类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