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宣捕机关为公安机关,因执行时宣捕,但必要时检察院侦查部门会去协助执行,这种情况下也会有检察院直接宣捕的。条文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想知道,哪个条文中规定了“宣布逮捕”这一词呢?
对于逮捕,我只知道有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开出《逮捕证》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必要时相关机关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据《逮捕证》执行,只需要执行逮捕,而不是宣布,逮捕证中没有宣布的字样!
你所说的宣面逮捕,我认为是以笔录形式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吧!如果我说的正确,那么这个是要由具体的侦查机关来负责的,是公安机关侦查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是检察院自侦的由检察人员负责。因为是做笔录,也就是讯问。我想这样说来,我不用说法条的吧!!
如认同,请采纳!!!不认同,可以说下你的理由,我们共同学习!!
如不采纳,但是不说明以上观点为正确之所在,我无语!!!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无论决定是检察院还是法院,执行机关也就是你说的宣捕机关都是公安机关。
决定机关是检察院,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刑诉法》67条,《六部委关于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8条,再就是刑诉书本上对这一块有详细的介绍。
法院负责审判,检察院负责发布逮捕令,执行机关为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