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者J.蒲莱士于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先提出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以及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法. 成文宪法一般属于刚性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能与其抵触;不成文宪法一般属于柔性宪法,其效力于其他法律一样。
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