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只要特定情形下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主张要求加班费的时候,用人单位就要提供证据证明有无加班这一事实或加班的记录证明等.
香港除几部特别法由中央制定外其他实行英国原来的法律与规定.举证责任的含义有两个,即证明负担和举证负担。前者又称说服负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包括陪审团和没有陪审团时审判时的法官,对该责任的负担者作出有利的认定。否则,如果需要证明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将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败诉后果。举证负担又称提供证据的负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主张的事实提出后主张者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则拒绝将该事实提交陪审团审理和评议,对方也没有反驳的义务。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司法系统。
但就举证方而言: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一般情况下是由控方(起诉方)举证证据的。
但是,如果在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为前提的情况下,那么辩方(被起诉方)是要举证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举证一方完全是 公诉机关 举证的。被公诉人(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举证的。
还有什么不明白??或没解释清楚的??
主张权利的一方举证、诉求,也就是原告,案件起诉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