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 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屇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 准地海关提 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斯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经直属海关批准 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限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