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不包括个人,个人免税)处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4%计算后再减半征收。但是,纳税人处理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上述方法征收;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所以你说的那些东西应该是按4%计算后再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