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也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其缺陷则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一、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不利于保护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申请日算起,“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但是,这个期限并不是保护期限,真正的保护期限是从“颁发专利证书之日”算起的。尽管我们对发明专利申请技公开后规定了临时保护措施,但临时保护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要使一件发明能获得真正的专利保护,就应该尽快获得专利证书,可是,我们现行的审查制度规定:1.申请提出后“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这十八个月,除了邮寄文件在路上要消耗几天外,再就是专利局要进行初步审查和作出版准备。显然,期间的绝大部分时间被白白浪费掉了。2“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什么时候审查终结没有任何规定。前面说的十八个月都过去了,还叫“早期公开”,那“延迟审查”的遥遥无期当然就无可厚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