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按什么标准领取

2025-05-11 2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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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国家规定,失业保险金是有着规范的发放标准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准则,主要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最根本的生活水平。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中关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统筹层次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在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规定。发放标准中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即是指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统筹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统筹层次所在地区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与统筹层次所在的地区不一致,以哪个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参照,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

扩展资料:

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由事业管理中心缴纳。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7)失业保险领取时间如涵盖冬季取暖时间段(指当年11月至次年3月,共5个月),领取当月失业金时,同时可领取当月取暖费,为大约480元(2013年标准)。

(8)夫妻双方同时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可分别多申领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领取

回答(2):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 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回答(3):

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的70%至90%。算下来,一月至少可以领1706元,这笔钱虽不多,但非常时期绝对属于雪中送炭。



有的小伙伴可能心想,既然失业了每个月都能拿钱,生活压力不大的话,还不如一直休息一直薅失业金的羊毛。实际上,失业金领取是有期限的,不可以一直领取。具体标准是:



如果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需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回答(4):

失业人员应在60日内去申失业保险,即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60天以内必须去,否则就会失去申领资格,不是说连续两个月不领取就失去这个资格。地方如果规定就不合法。这个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请看劳动部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三章失业保险金发放第十四条经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第十五条经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经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二十条经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回答(5):

  高 楼 当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