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经过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首次鉴定、职业病再鉴定被最终确认为职业病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法律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如果超过时限,职业病患者的工伤维权之路将举步维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作出初次鉴定结论并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直接支付其应负担的补助款,即双方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如果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均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知道你是做什么工作的,换上那累的职业病,但是一般工作的时候都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出具一切证明去找工厂进行报销,如果工厂不给赔付,就去维权,先去劳动仲裁,最后实在不行就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