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项税额的控制: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点都是有明确的约定的,现在很多单位按开票时间来确认当期销售收入,甚至人为的控制销售收入,这样作法其实大家都知道风险所在,只是赌税务不来查而已。
但人为的控制,并非全是不合法,如果你的销售合同中,加入某些条款限定控制权的转移时间点的话,那推迟销售收入确认其实是可行的。
如对需安装的机械设备等加上验收条款,那收入确认的时间点就是在验收单取得后,而不是货物发出时。
这里是有时间差可打的。
这种操作需要的是证据,证据来源于合同的约定。
除此之外的人为调控,那就看你的运气了。
2、进项税额:进项税当然越多越好,但不是所有取得的进项税都能抵扣啊,税法里明确规定了不能抵扣事项,遇到此类情况时,就是取得了专票也要转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