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女抚恤金应从出生之日起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40%按月支付生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遗腹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
鉴于遗腹子女尚未出生,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从出生之日起开始支付。
《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死亡那天算
人都不在了这钱会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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