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抗美援越烈士可否向民政部门申请在家乡立纪念碑!要是可以!求指点。

2025-05-20 20: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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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褒扬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确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动,应当征求烈士遗属意见。
烈士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安葬。烈士安葬地确定后,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
第四条 运送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并举行必要的送迎仪式。
烈士骨灰盒或者灵柩应当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需要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旗、党旗、军旗不同时覆盖,安葬后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存。
第五条 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烈士安葬仪式。烈士安葬仪式应当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第六条 安葬烈士的方式包括:
(一)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堂;
(二)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
(三)其他安葬方式。
安葬烈士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烈士墓穴、骨灰安放格位,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按照规定确定。
第八条 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1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烈士遗体(骸)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4平方米。
第九条 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标示牌文字应当经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审定,内容应当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