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扩展资料: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等特困定期救助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司)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1、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诉讼费缴纳:
诉讼费一般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特殊情况下:
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
1)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2)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
3)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
5、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依法进行改判的,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