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简单的来说!追认前即是待定的悬而未决的状态
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生效时间既不能确定为成立之日,也不能确定为追认之日,效力待定合同是一种特定合同关系。如果权利人追认了即产生效力,不确认合同即不具效力,追认是对合同效力的确认,而合同效力应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应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自追认之日起生效,但效力约束约力溯及签订之日。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约束力自订立时起生效。
如果效力待定的合同得不到本人的追认,那么即是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