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求租与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的战友“一名七级残疾军人,2004年不知道任何政策,和其它职工一样下岗了,没领取任何待遇没有医保合理吗”这样的问题,可能要作分别的回答:
一、首先我们残疾军人一旦安置就业后,就与单位同事们一样待遇了(除了旧伤复发病假视为工伤假期处理:不予扣发工资、福利),在2004年下岗的战友,如果你退役安置还不到三年的,非你原因的下岗,你可以让单位出具证明以及自己的《劳动手册》。去民政局安置科(办),申请重新安置;超过三年的你就与单位同事们一样待遇了,那么自己再就业、那么自我创业、那么领取失业金的。无论你选取哪一种,因为我们残疾军人在2004年8月1日起,已经有了抚恤金不分城乡、不分有无职业的大幅度提高,有了抚恤金和其他的收入、你的生活水平不会低于同样下岗同事的。
你说“没领取任何待遇”哪几乎就是非残疾军人的话语,因为再怎么样从2004年8月起每一年递增、数额不小抚恤金,对于任何等级的残疾军人,那是不会小嘘的一笔收入(因战一级战友抚恤金与上一年度全国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相等那!)。对于抚恤金所有的民政系统干部绝对不会少发任何残疾军人一分钱的,因为那是中央财政拨款款项;除非你已经终止、中止了残疾军人的身份!
二、所有等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在2004年已经有了法律保障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明知还是无知的,只要你与居委会(村委会)民政干部一个提及,并递交相应的下岗证明或《劳动手册》的,那么就会由他们逐级按照“没有工作”的事由,上报到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科批准,有民政部门替你缴纳社会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因为我不可能相信你是从2004年至今还是无知的,因为八一、春节都有民政部门的慰及和家访的,还有同在一个社区、或者一同受伤的战友,不可能不予互通信息的!
立即申请信息公开,收集证据资料,依法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