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来自A国分公司税前所得=20+5=25万元来自A国分公司抵免限额=25*25%=6.25万元在A国已纳所得税额5万元,上年尚未抵扣的税额1万元,5+1=6万元6<6.25所以,在A国已纳所得税额5万元及上年尚未抵扣的税额1万元,均可以2015年抵扣。在我国汇总缴纳的所得税=(160+25)*25%-6=40.25万元那个0.25为什么最后不减去,原因是A国税率低于我国,那个0.25并未在A国纳税,我国实行实际缴纳的税款限额抵扣,所以不必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