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当事人地址邮寄本人签收了,但第二次邮寄说查无此人,应认定送达有效嘛?

2025-05-23 0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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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此,如果当事人地址邮寄本人签收了,但第二次邮寄说查无此人,应认定送达无效。

回答(2):

第一次送达有效,第二次没有送达,每次送达的法律文书是不一样的,就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比如开庭传票送达到了,就可以缺席开庭,如果最后判决送达不到,或者需要二次开庭,没有送达到,还是很麻烦的。并不是第一次送达到了就可以的了。所以,作为原告,如果被告不好送达,建议把自己的证据一次性弄扎实了,第一次他签收,第二次就不傻了,肯定不会签了。

回答(3):

如果是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留的地址,那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