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复制权,即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人们通常认为:复制是永久性的;复制都需要借助于有形载体,思想的表达只有固定在诸如纸张胶片之类的载体上才称之为复制,并且这种固定是具体的人主观能动的操作的结果,是任何人可以感知的。
当我们将作品存储在计算机硬盘、软盘或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时候,毫无疑问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复制的概念的;但是当作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在网络上传输时,情况就不同了。信息在网络上的传输就是一个不断复制的过程中,会在所经过的各种计算机系统中(如随机存储器)留下复制件,但是这种复制件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的,不受人的主观控制;并且通常是暂时性的,一关闭计算机就会随之消失。显然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的定义已经落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复制的本质是对原作品的再现,只要能达到此种目的的任何一种方式都应归入复制的范围。
下列行为均视为复制:(1)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O-ROM)中。(2)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化文档。(3)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作品数字化。(4)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5)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6)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7)存储甚至暂时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
涉及,这种类型的背景音乐都是需要版权的,他们在节目制作前就会去谈好版权问题,否则就是侵权的,要负法律责任。
我觉得应该不会,因为综艺节目用的音乐也是给艺人的歌宣传一下,很少有因为背景音乐版权问题而发什过什么,所以我也觉得大多数都不涉及。
背景音乐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音乐的创作者和表演者各自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肯定是涉及版权问题,但是一般大型的综艺播出的时候都会避免这种事情发生的,因此会提前沟通好,不然到时候被人告了都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