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选择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活动分为以下步骤:
(1)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本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在选举日的20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3)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4)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5)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选举。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1/3。如某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共500人,则应由250人以上投票选举才为有效,如参加投票人数为270,则候选人即使取得第一,但所获票数不足136票也不能当选。如应选举出5名村民委员会成员,7人参加选举,分别获得162、150、142、138、125、110、108票,则只能前四名成为村委会成员,剩余的一个名额由获得125、110票的二人继续竞选,其中得票多的人获得,但所得选票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270的1/3即90票。
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委员中推举产生的。
村民直接票选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推举产生村委会主任。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村委会主任服从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一)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布大会开始;
2.奏国歌;
3.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4.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5.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6.检查票箱;
7.启封、清点选票;
8.讲解选票;
9.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10.验证发票;
11.秘密写票、投票;
12.销毁剩余选票;
13.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
14.检验选票;
15.公开唱票、计票;
16.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17.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8.宣布当选名单。
参考资料
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引用时间2018-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