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全称叫做“村民委员会主任”,其实就是“村长”。要说区别,村主任是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制度”后的新称谓。而“村长”是约定俗成的传统称谓。
1、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2013年5月2日,民政部以民发〔2013〕76号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四章第三部里说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3、监外执行虽然没有在监狱服刑,但依然属于被判处刑罚。
按照《规程》的解读,不能担竞选村长。
补充:这里,民政部的行政规章明显和选举法产生冲突,在形式上,这样的规定本该是完全无效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宪法得不到落实,即便被公认为具备约束力的法律也往往落实不下去。尤其到了各级地方政府,地方“红头文件”经常比宪法和法律更管用。有些省份规定违反计划生育都不得参选,找谁说理去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