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中国政府向机构递交了接受《规约》的接受书,成为正式成员国。1986年,中国参与制定并签署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8年9月,中国与机构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监督的协定》,并于1989年9月18日生效。1988年12月,中国参加了由机构主持制定,并由机构总干事保存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90年6月22日,中国与机构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援助协定》。1994年9月,中国签署了《核安全公约》。1998年12月,中国与机构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监督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2002年3月28日,中国政府通知机构已完成附加议定书生效所需的内部程序,附加议定书对中国生效。2006年4月,中国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2009年9月,中国批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
1984年,中国政府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了接受《规约》的接受书,成为正式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