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是一种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案情]
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万,票号3130005130211971,出票人永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被背书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长春)光复路某百货商行在公示催告期间以申请人与其存在合同贸易关系,申请人已将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背书给利害关系人(长春)光复路某百货商行为由向商丘市睢阳区法院申报权利,并向法院出示本案汇票原件一张,经审查,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长春市)光复路某百货商行出示的票据一致,且已通知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查看该票据。
[审理]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商睢民催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评析]
1、立法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本意是保护最后背书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公司违背诚信,谎称票据丢失,提供残缺内容的票据,隐藏被背书人光复路某百货商行,不是真实的“失票人”,不受法律保护。
2、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后,人民法院在审查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是否一致的同时,还应当审查利害关系人和公示催告申请人之间是否有业务往来,是否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还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名称、签章是否规范、连续。
3、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虚假诉讼的行为,本院作出的(2013)商睢民催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依法对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进行训诫,并责令其书写具结悔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