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证据有:
(一)物证及照片,包括毒品、毒品的半成品、制毒物品、毒资、盛装毒品的容器或包装物、电子称等贩毒工具等实物及其照片;
(二)书证,主要有:
1、证明毒资往来的书证,如银行支付凭证、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明毒品运输的书证,如托运单、货单、仓单、邮寄单等;
3、证明涉毒人员行踪的书证,如交通运输凭证(车票、船票、机票)、汽车GPS行车记录、交通卡口记录、住宿登记记录等;
4、证明涉毒人员相互联络的书证,如手机通话记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以及通话基站信息、用于联络的书信等;
(三)报案记录、投案记录、举报记录、控告记录、破案报告、吸毒记录等能说明案件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毒品、毒资、作案工具及其他涉案物品的扣押清单;
(五)相关证人证言,包括海关、边防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证言以及鉴定人员对鉴定所作的说明;
(六)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其照片,包括有关知情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和犯罪嫌疑人对毒品、毒资等犯罪对象的指认情况;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八)毒品鉴定和检验报告,包括毒品鉴定、指纹鉴定、是否吸食毒品的检验报告等;
(九)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录像、现场制图,包括对现场的勘验及对人身、物品的检查;
(十)毒品数量的称量笔录;
(十一)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光盘等;
(十二)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
(十三)其他能证明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