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复印件盖红章的可以做账吗

2025-05-23 05: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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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只要有真实业务发生,让对方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发票章(红章)寄过来作为原始凭证,一般都是可以的。
不过发票丢了,也属于发票违章行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这点可以忽略,“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就是可以罚,也可以不罚。以后小心点吧。

回答(2):

如果是广东省的地税发票就有规定可以!详见以下规定:
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05月24日 粤地税函[2004]314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4】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

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号码及丢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不再补税。

不能出示该发票的完税凭证而申请重新开具发票的,一律按规定补税。

三、开具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及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丢失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曾于X年X月X日取得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回答(3):

应该可以,最好问一下专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