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更换物业公司。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物业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提前解聘物业公司,但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业主可以要求更换物业公司,要求更换物业公司要根据法定程序来,首先要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半数的业主同意,则可更换物业公司 。注意不得以更换物业公司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