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意答案的说法是错误的,案件一旦按照普通程序开始审理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参见民诉意见171条。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说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和法院同意适用,指的是应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符合两个同意可以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非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开始审理的案件,你可以再仔细读一读这个条文,如果是转化,就不会再用“可以适用”这样的字样,而是像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那样: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用的是“转入”而不是“适用”,这两个词是存在区别的,“转入”强调了案件开始审理后变化程序的一个动态过程。我是法律本科毕业生,对相关法律仔细研读过,这是一点心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