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条约》的内容是什么?

2025-05-21 14: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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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 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四十二款。另订《和约章程补 遗》六款。主要内容:(1)法国公使得住北京;(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登州口岸设 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3)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4)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 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5)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6)中国给法国赔款银二百万两。

回答(2):

1858年中俄、中美、中英、中法《天津条约》主要内容:①外国公使常驻北京。②增开牛庄(后改营口)、淡水、汉口、南京等十处为通商口岸。③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④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通商、传教。⑤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