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人有哪些刑事责任

2025-05-17 04: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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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一般是由医疗人员与医疗机构承担,作为责任主体。医疗人员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其行为特点是,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一般指《条例》第4条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刑法所讲的医务人员应当是指《条例》第55条规定的“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

回答(2):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回答(3):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擅离职守;

  2.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