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 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都是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不能续签合同的话,那单位都是要给予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况你可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四十七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补半个月的工资。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希望以上能给你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