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品广告必须经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不得任何扩大范围。 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只能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中发布。 非处方药不得发布于儿童节目、出版物上,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非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媒上发布。 在下列情况下药品广告属于违法的: 1、含有不科学的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4、利用医学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保证的。
根据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工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八部门,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违法医药广告包括下列六种:
1、广告内容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2、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3、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4、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推销医药产品与服务的;
5、未经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非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6、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