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二)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四)取消或停止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