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估价的规格应该是先按实际成交价格,如果海关认为有影响到实际成交价格真实价值的因素时,才按海关均价.而且海关需要举证.如果你提交了发票,合同,装箱单等一系列证据后,海关仍认为你们低的话,由海关举证,比如你们和境外方存在母子公司关系,或都其它影响真实成交价格的关系.当然了,我说的是按程序.不过法制建设到今天,很多规定形同虚设.这就看你们走台面还是台下了,台面的话在价格磋商时提出异议,提供发票合同,海关不认同的话,要求他们举证.走台下的话,就是以协商为主.和领导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