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直译是“原始设备制造商”,OEM交易关系可视为是一种买卖关系,可分别用OEM购买方和OEM供给方来称呼品牌拥有者和OEM制造厂商。因此,OEM的含义,从购买方的角度来说,就是外包生产并以已方产品(打自己的品牌)的形式提供给市场的行为;从供给方的角度而言,就是按照购买方的要求生产对方品牌产品并由对方负责销售的交易形态;购买方的销售渠道和品牌优势与供给方的制造优势一起构成了产品的整体竞争优势,给双方都带来实际利益。
OEM俗称为“贴牌生产”或“代工生产”,在我国也因理解不同、地域文化差异等因素,OEM又称做“委托生产”、“委托加工”、“定牌制造”、生产外包等。虽称谓各异,其本质都是原单位(品牌拥有者)委托合同进行产品开发和制造,用原单位商标,由原单位销售的经营生产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在国际上已运作多年并行之有效。OEM代表的实际上是一种分工的思想,一种细化竞争的思想,其核心就是企业要“做自己最擅长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