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普通发票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号公告所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哪些普通发票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情况开具发票时可暂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冠名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2)购买方为国外客户而开具的出口发票;
(3)购买方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而开具的发票;
(4)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或个体工商户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5)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发票(手工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