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四十七条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扩展资料
查封、扣押是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案件中常用的措施,凡是与案件相关的财物、文件材料等均可适用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审批手续既是保障被调查人的财产权益,也是对调查人员正确履行查封、扣押职责的监督。说。
查封、扣押是一项细活,需要注意许多细节。比如,对将要查封、扣押的物品,要认真分析物品与案件有无关系,有什么关系,不得随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再比如,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纪检监察机关应妥善保管或封存,保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完好无损。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规范涉案款物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日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