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有权收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6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中第六款规定“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所据此你们可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