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和开发商两个参与主体的二元组织结构中(即存在着咨询顾问的参与,由于其与开发商为相对独立的两个代理人,也可称这种结构为二元组织结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信誉体系的不健全,总是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也是引入第三方监理的必要条件。而有关引入监理的充分条件,可以从三方对待风险的态度入手进行分析。
3.2.3.1 监理机制的适用条件
在博弈论中根据个体的期望效用函数类型,把人们对待风险的态度分为风险偏好、风险中性和风险规避三种。在个体效用函数u为凸函数(u">0)时,称个体是风险偏好的;当u为凹函数(u"<0)时,称个体是风险规避的;当u为线性函数(u"=0)时,称个体是风险中性的。也就是说,风险偏好者的边际效用是递增的,风险规避者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而风险中性者的边际效用不变。考虑到风险偏好态度不会孤立存在,即在一次独立的交易中理性人不会追求风险收益,这种态度一般与个体的战略组合相关,所以前面的分析中针对的是风险中性与风险规避两种态度。另一方面,对于投资实施ERP系统的企业来说,其最为关心的系统实施的成功性,对监理方、实施方的奖惩措施都是建立在督促他们努力工作的基础上的,即假定的企业的风险态度为中性。这样,三方的风险态度的分类如表3.3所示。
表3.3 参与三方的风险态度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由于信息占优的开发商是风险中性的,也就是开发商的行为可以被无成本地观察到,这时信息系统工程只存在技术风险和环境风险而不存在组织风险。对于第一种情况,尽管监理方的行为也可以无成本地被观察到,但此时开发商也没有隐藏行动的行为,引入监理的意义消失了;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不但引入监理会凭空让企业多支出部分监理费,而且监理方的风险规避性又会使其成为三方中的唯一“赢家”。可见在不考虑监理的技术意义时,前两种情况并不适合于引入监理机制。在第三、四种情况下,开发商是风险规避的,这也是现实中需要分析的问题,也是引入监理机制的前提条件。在第三种情况下,监理方是风险中性的,即监理方对企业是诚实的,引入监理机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信息不对称性(提高企业的信息知情权),也会降低开发商被错误惩罚的可能性,这时引入第三方监理可以达到“全赢”的结局。在第四种情况中,监理方是风险规避的,这时企业不仅需要制定对开发商的激励机制,也要制定对监理方的激励机制,从而引入监理是否合适还应看具体激励机制设计的是否合理。
3.2.3.2 实施中引入监理或询问的价值
据有关调查显示,对于大多数实施信息化的企业来说项目监理是个新概念,只有30%的被调查者表示在某些信息化项目中使用过监理服务,在70%未使用过监理的被调查者中,5%表示听说过,95%表示知道建筑工程有监理,但在IT信息化项目中引入监理还是第一次听说[17]。在对沪深两市制造业上市企业实施ERP情况综合分析中,发现聘请实施咨询顾问的企业占27.1%,而涉及监理单位的企业仅有一家,这不仅与市场宣传的IT监理效用相悖,也不符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两点,一是监理机制本身就存在一定缺陷,使得企业不愿意聘请监理公司;二是监理费用(约占项目投资的2%)太少,不足以让企业在投资中说明。如果考虑到许多监理公司是从咨询公司演变而来的,即咨询与监理相互融合的现象,则沪深上市制造业企业聘请监理或咨询的有所提高,但实施咨询企业又多为国外软件商的合作伙伴,这样如何保证监理的中立性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表3.4列出了沪深制造业企业实施ERP成本效益的分类情况,其中“著名”开发商指SAP、Oracle、用友、金蝶四家公司,它们所实施的企业占可搜索到开发商的54%,高于表2.8中的49%。
在2.1.3中我们指出,通过ERP系统的实施可以给企业带来成本结构的变化,且这种变化主要体现于实施两年以后。表3.4的结果不仅说明了这一点,更为重要的是它进一步表明了这种变化在不同实施情况下的效果区别,即聘请咨询或监理以及著名软件商的效果明显好于一般企业的实施效果。聘请咨询或监理公司的效果在于这些公司的协助或监督效用,而著名软件商的效果既可能来源于其丰富的实施经验,也可能源于其对声誉的重视所采取的负责态度。另一方面,面对著名开发商的高额实施费用,一般的中小企业不仅难以接受也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可以通过聘请咨询或监理公司来提高实施效果,同时还可以采用激励机制来促进实施方(开发商、咨询公司等)的努力行为,这种激励既可以表现于物质方面的显性激励机制,也可以采用合作信任的隐性激励机制。
表3.4 不同实施情况的效果对比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