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开庭,主要是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是否同意调解以及调解方案等。一般来说,法院会在开庭后、审限期限到达之前,制作判决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根据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实践中,除了刑事拘留和逮捕,其它情况及判刑时不通知的(未成年人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