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昨天公司突然说因为裁员要解雇我,但是却只赔偿我7个月工资,

2025-05-23 19: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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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若用人单位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裁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用人单位应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的行为不符合第四十一条的法律规定,那么该违法行为将支付赔偿金(≠补偿金)。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意思是,您的用人单位无故裁员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那么单位应支付双倍赔偿金,即补偿金的二倍。即12个月的工资×2=24个月的工资。

去申请劳动仲裁吧。

回答(2):

如果你认为不合理,应该去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你所在的公司显然在找借口。

回答(3):

你好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给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

回答(4):

一般来说个人没有重大过错,公司不得擅自解雇员工。像你这种工作了14年的员工算是长期合同工,新的劳动法规定已经执行,直接找劳动仲裁对你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