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对于恶意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追究刑事责任。